涉案不动产未依法办理物权转让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以不动产抵偿债务的仲裁调解书,并非具有直接变动当事人之间既存物权法律关系效力的功能,涉案不动产未依法办理物权转让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物权变动从发生原因来看,大致可以分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和基于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公用征收、继承等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物权变动。
对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包括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需经登记或交付,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对于因法律行为之外的原因引起的物权变动,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的规定,不经登记或交付,可以直接生效。因为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的法律文书引起的物权变动,是依据公法进行的变动,因公权力的介入,物权变动本身具有很强的公示性,能够满足物权变动对排他效力的要求。2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是否就可以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一般认为,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可直接为当事人创设或者变动物权,即具有直接变动当事人之间既存物权法律关系效力的形成法律文书。
本案中,被告磐固公司将本案诉争财产抵偿给被告银河公司,焦作仲裁委员会作出调解书,对二被告达成的以物抵债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但是,该仲裁调解书并非具有直接变动当事人之间既存物权法律关系效力的功能,不符合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故原、被告诉争财产中的不动产未办理物权转让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被告银河公司未取得诉争财产中不动产的所有权,诉争财产中不动产的所有权仍归被告磐固公司享有,对该部分财产应予许可执行。同时,诉争财产中除不动产之外的其他财产,因交付,已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对该部分财产不应许可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