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龙岩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二、龙岩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三、龙岩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全年统一),周六上午8:30-12:00(全年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