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华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流程

1、申请人根据不同的申请登记事项,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2、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受理的,应当即时制作受理凭证,并交予申请人作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凭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需要补正材料的需一次性告知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3、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4、申请人到收费窗口缴纳登记费,或通过网上支付;

5、申请人凭受理单、身份证到窗口领证,或委托快递公司缴费领证。

二、金华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第六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 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第二款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

第三款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由承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 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 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 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四) 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五) 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六) 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第一款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互换协议、转让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

(一) 互换

(二) 转让

(三) 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

(四) 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第二款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同意的材料。

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灭失的材料等,申请注销登记:

(一) 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

(二) 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三) 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款 国有农场、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地上森林、林木一并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五条

第一款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 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 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 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 宅基地使用权

(七) 海域使用权

(八) 地役权

(九) 抵押权

(十) 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