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房屋属于租赁业务,出租方按租金收入12%收取。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于个人居住用房出租仍用于居住的,减按4%征收。

二,租赁业务有关税费具体如下:

1.房产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两税凡经房管部门备案并执行规定租金标准的,可暂免缴纳。)

3.营业税金及附加。

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免征。

4.城市建设维护税。

纳税人所在地按营业税的税额的7%计征。纳税人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按营业税的5%计征,其余地区税率为1%。

5.教育费附加。

按营业税税额的3%计征。

6.印花税。按租金的千分之一贴花。

7.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税;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0%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均为20%。

三,房屋出租交税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目前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三部分。

营业税相当于每个月所出租房屋所得的月租金收入×适用税率;不同情况下,使用税率也不同。例如出租的房屋是营业用房,适用税率为5%;如果出租的是居民住宅房,适用3%的优惠税率;与此同时,按照营业税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即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有3个档次:个人所在地为市区的,适用税率为7%;个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适用税率为5%;个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适用税率为1%;应纳教育费附加则是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3%。

其次就是房产税,相当于每个月所出租房屋所得的约租金收入×适用税率;同样,这里的适用税率也根据不同情况下而不同,如果出租的是营业用房,适用税率为12%;如果出租的是居民住房,适用4%的优惠税率。

后一部分就是个人所得税,即扣除上述缴纳的税费(包括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后,就是个人出租房屋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优惠税率10%。